• 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完善了《涟水县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的部分内容
  • 资讯类型:本地楼市  /  发布时间:2012-03-31  /  浏览:2283 次  /  

    近日,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补充、完善了《涟水县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的部分内容,要求商品房开发单位在已竣工小区入口处设置质量维修告示牌,告知业主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如何反映、找谁解决问题,并留下维修人员联系方式,24小时接受业主来访。今后,市民在投诉时就有了明确的“路线图”,不仅方便市民维权,更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按照《建筑法》《合同法》的规定,商品房质量问题的第一责任人是开发商,也是投诉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市民发现房子有质量问题,可以首先与开发商或受其委托的质量保修单位交涉。如果质量问题是由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造成的,开发商必须负责组织各方共同处理。与开发商交涉得不到正当解决的,市民可以到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投诉,质监站会依照规定,责成开发商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维修到位。但是维修过程中涉及到经济补偿的,则应由双方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市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予以正当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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