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密住房反向抵押 养老保险以房养老再升温
  • 资讯类型:楼市要闻  /  发布时间:2010-03-01  /  浏览:1367 次  /  

继重庆、上海探索“以房养老”保险产品之后,广州市政府日前发布《关于大力推进广州保险业综合改革试验的意见》,称广州将推动建立延税型养老保险制度,探索发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但《意见》并未给出实施上述制度的具体时间表。

  广东保监局表示,目前只是提出一个框架性意向,更多是出于鼓励保险公司业务创新,现阶段还没有任何实质性工作。

 

不过在业内人士看来,“以房养老”虎年再次升温说明养老问题将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解密“以房养老”

  资深理财师阎涛介绍,“以房养老保险”不同于大众观念里的 “以房养老”,通常指老年人一般将自有房屋用作出租或出售,以所获取的收入差额用作养老金的补充。

  而“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则相当于已拥有房屋产权的老年人将房屋产权抵押给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然后每月或每年从金融机构领取“养老金”,同时将继续获得房屋的居住权并负责维护,一直延续到借款人去世。

  当借款人去世后,金融机构获得房屋的产权,进行销售、出租或者拍卖,所得用来偿还贷款本息,享有房产的升值部分。

  “出租出售房产获得收入养老实际上失去了房屋的居住权,而以房养老保险则使得老人的住房资产发挥了居住和融资的双重功能,代价则是老人过世后房屋归属金融机构。”阎涛解释。

  业内人士认为,中国正在步入老龄化社会,以房养老可以给正在进入老龄化的中国社会多一道养老保障。以住房抵押换取养老保障,对于那些无子女或在赡养问题上受制于子女的老人,提供了一种新型的养老选择。

  目前在城市,很多是独生子女家庭,结婚的子女一般都拥有住房,双方父母各拥有住房。在这种情况下,老年人拿出自己的住房进行抵押,不会影响子女的基本生活,又能充分保障老年人养老的需要。

  落地实施困难多

  记者了解到,“以房养老”的方式早在2006年全国两会时,就有全国政协委员提出在全国推广,但至今我国尚未有城市正式推行,仍处于探索阶段。“这种模式即使在国外也并不是运作得很好,现在大多是处于探索的阶段。”一保险公司人士表示,“落地实施困难很多,比如房子如何估值,房子抵押后子女无法继承遗产所牵扯出来的伦理问题,投保人的寿命有长有短,养老金和房子的现有价值、潜在价值如何测算等。”

  同时,以房养老与中国传统的住房消费习惯存在很大差距。大部分老人倾向于将房产传给下一代,若最终要把房子产权交出去,安全感会大大降低。

  记者注意到,除了观念问题,我国一般住宅的产权年限为70年,尽管投保人的预期寿命不超过该年限,但由于目前国内房地产市场不稳定,导致保险公司对房屋剩下使用权年限的补偿估值有一定的难度,无法确定所支付的“养老金”额度。风险成本会造成保险公司对房价的低估,让投保人缺乏投保意愿。此外,现在房地产市场正处在燥热的阶段,一旦市场出现转向,房价发生剧烈波动,可能导致大量违约合同出现,这都可能给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带来不利。

  延税型养老险更靠谱

  虽然有调查显示,许多人愿意把“以房养老保险”作为一种养老的手段,但鉴于实施难度较大,延税型养老保险似乎更能给老百姓带来实惠。

  税延型养老保险,是指所缴纳的保险金在一定比例之内,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有别于目前个人收入纳税后才缴纳保险金的做法。

  “在购买保险和领取保险金的时候,投保人处于不同的生命阶段,领取时再纳税一般会少很多,即在购买保险和领取保险金时,两者的边际税率有非常大的区别。”资深保险理财师蒋政委介绍说,“养老保险税收递延对于投保人有非常大的税收优惠。此外,所得税的起征点不断提高,能够使递延缴纳的税款将来或许获得减免。”

  据了解,目前讨论中的个人最大延税金额可能是每月500-600元。

  举例来说,假如你的工资为8000元,个税起征点为2000元,则应纳税工资为6000元,假定税率为20%,你应纳税额为1200元。如果你拿出500元购买个人养老保险的话,这500元目前不在纳税之列,也就是说,你应纳税工资变为5500元,相应当期所缴个人所得税为1100元。

  同时你所缴的500元养老保险金将进入个人账户进行管理,等到你退休的时候,根据当时你的收入情况和当时的税率以及税收起征点情况再确定需要缴多少所得税。如果当时收入低于起征点,则不用再缴税(等于减免),如果高于起征点,再按当时税率进行缴税。

  对于延税型养老保险,保险公司有较高期望。消费者和保险公司都希望能实施这一制度,但由于该制度涉及地方财政、税收等多个方面,目前政策层面的关系还没有理清。

帮助说明 | 法律声明 | 关于我们 | 收费标准 | 联系我们 | 留言咨询
涟水房产网 苏ICP备20019565号
商务合作:17505177601 李先生
网站客服QQ:3215276353 本站法律顾问:朱燕东律师 咨询服务/13905233025
苏ICP备20019565号
回顶部